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委員會組織規則》 依法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為更好地適應當前資本市場執法工作的新形勢,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運作,證監會對《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證監會公告〔2008〕6號)進行了修訂,并于日前發布了《行政處罰委員會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
本次《組織規則》主要進行了五方面內容的修訂:一是明確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本次修訂明確了行政處罰工作體制應當遵循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按規定接收的案件提出專業審理意見,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職責定位,厘清案件審理意見與行政處罰決定的關系,明確了主任委員負責下的“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二是明確兼職審理委員的職責和定位。本次修訂對兼職審理委員制度作出進一步明確,兼職委員與專職委員適用相同的任職條件,履行相同職責,均由證監會聘任,同時明確了委員任期的規定。根據《組織規則》,專職委員每屆任期5年,兼職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委員任期屆滿換屆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此外,行政處罰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提供專業咨詢意見。專家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從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學科研、相關市場機構等單位中聘請;三是明確巡回審理工作機制;四是規范案件審理程序,根據《組織規則》,普通案件由1名委員主審,2名委員合議,特殊情況可以增加合議委員。違法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1名委員獨任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必要時由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討論、研究;五是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工作職責。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委員會運作,依法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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